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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老科协工作者协会章程
    2021-06-07 15:3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老科协工作者协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老科技工作者协会是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以离退休老同志为主体,吸收个别现职同志参加,组织开展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老专家作用的群众性社团组织,是学院党委团结和凝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老科技工作者协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各项工作,深刻理解广大离退休科技工作人员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发挥好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老专家作用,对于实施人才强国战略,促进人才队伍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的定位,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提高服务水平,保障合法权益,按照个人自愿量力、协会服务协调的原则,坚持社会需求和本人志趣、专业特长相结合,发挥离退休科技人员特别是老专家在学院发展和科技进步中的服务和推动作用,在培养教育下一代中的示范和教育作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规则

    第四条  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老科技工作者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二人,理事若干人、秘书长一人。新成立协会领导人员和会长、副会长的调整,由院党委发文公布。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改造。学院离退休职工工作办公室为协会办事机构。

    第五条  老科协工作者协会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和掌握党和国家对离退休科技工作者的政策规定,围绕党的经济建设中心和学院教研、科研及事业发展需要,充分发挥团结和凝聚离退休科技人员的桥梁纽带作用,组织、推荐、团结、带领离退休科技人员特别是老专家继续发挥作用,在保持身心健康、安度晚年的同时,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及学院发展再做新贡献。

    (二)充分发挥老科协职能、特长和优势,积极为离退休科技人员发挥作用搭建平台,组织参加有关人才培养、项目开发、服务咨询等活动;根据需要,负责成立专业委员会或老科技工作者顾问团、咨询团、指导团和志愿者队伍等组织。负责院内外的联系与协调,有组织地参与社会科技活动。

    (三)负责接收、管理协会会员。维护会员权益,监督会员履行义务。

    (四)加强与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联系,了解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党委及有关部门反映,为他们排忧解难,提供服务。

    (五)紧密联系学院教研、科研开发、新产品试制等各种科技活动开展工作,并就学院科技工作现状及发展进行调查研究,建言献策,为党委提供决策参考。

    (六)完成学院党委和省老科协安排部署的工作。

    (七)每年度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并提出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六条  老科协工作者协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坚持主要工作部署和工作进展情况向院党委请示汇报制度,并向上级老科协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和完成交办事项。

     

    第三章    会员的义务与权利

    第七条  老科协会员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要模范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大力宣传和弘扬科学精神,恪守职业道德,维护学院和聘用单位的技术、经济权益,保守工作秘密。要大力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传承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在教育和引导青少年、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发挥优良传统、培育科学精神等方面,充分发挥示范模范作用。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在应聘期间取得的的报酬和科研成果转化收益要依法纳税。

    服从协会领导,完成协会安排的工作,并接受协会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凡符合条件的老科协会员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申报高级职称任职资格评定;可以受聘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申请和承担国家及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在科研成果评审、著作出版等方面,与在职人员一视同仁;科技成果符合国家及省部级科技奖励标准的,可按照规定程序申报;离退休专业技术在从事科研、著书等活动时,可以借阅学院图书资料;为聘用单位服务,需要使用学院设备、器材以及技术资料、图纸时,可与学院协商同意后使用;应聘期间,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继续享受学院的政治、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享有其科研成果转化的收益,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在应聘期间,享受聘用协议及国家规定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经费

    第九条  学院对老科协工作给予经费支持。

    第十条  学院老科协可以接受海内外团体、企业、个人和社会各界捐赠,列为组织活动的补充经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人事厅、省科技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军区政治部、省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05】22号)为本章程制定依据。

    第十二条  本章程由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老科技工作协会通过,学院党委批准后生效。

     

                                                      2007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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